理顺森林公安执法体制的建议 / 杨应德 张 涌 2009-12-18 19:05:04 来源:《森林公安》杂志 发布者:fps
自森林公安机关成立以来,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执法体制也进一步理顺,但目前的执法体制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林政执法容易受地方林业部门制约、对木材和野生动物经营行业实施治安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刑事案件管辖种类有局限等问题。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就理顺其执法体制提出以下建议:
1. 尽快修改现行的《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权,并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对木(竹)材经营行业和野生动(植)物经营行业等“高危场所”实施治安管理(特种行业管理)。这样,森林公安机关就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管理“特种行业”也有法律依据。这种执法模式也有很多,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及运政机构等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自己的名义,无需以其归属的公安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名义,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直接授权的。
2. 国家林业局应会同公安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木(竹)材和野生动(植)物经营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应规定经营者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后,要向同级森林公安机关申请《林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还要规定其不得收购珍贵木材和国家、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收购其他木材和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时,要查验并登记保存出售者的采伐证、狩猎证、运输证等证明,要如实登记出售者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及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发现有赃物嫌疑物品的,应立即报告森林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还应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林业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协助管理;《办法》中还应设定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这样,森林公安实施治安管理才有具体措施和依据,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3. 森林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除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文件(林安发[2001]156号)规定的19类外,还应增加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案、故意伤害(护林人员和林政、检查人员涉林被伤害)案、妨害公务(林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到暴力威胁)案、抢劫和诈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木材)案、盗窃珍稀植物(制品)和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治安案件只要是发生在国有林场(含自然保护区等森林保护、经营单位)和林业系统内部的涉林的案件都应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4. 森林公安的执法体制应在国家林业局这一层级统一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避免地方林业部门(主要是县一级)只顾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但是森林公安的管理体制可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省森林公安局由省林业厅和公安厅双重领导,市、县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森林公安机关主要是行政领导,业务上可以指导、监督。
5. 县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侦、治安等执法勤务机构应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统一称为“队”,法制等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称为“室”。刑侦主要职能是侦破刑事大案和收集刑事犯罪情报信息等;治安主要职能是实施治安管理,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并指导林业系统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法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刑事案件预审和治安、林政案件处罚审批等。
6. 森林公安机关在招录民警时,应主要从森林公安和林业院校(林学专业)毕业生中按人民警察条件择优录用,因为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和实施的管理大都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如森林公安民警具有森林和野生动物等专业知识,对于侦破案件和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同时,林业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将森林公安民警中具有林学专业知识的人员评定技术职称,那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可以指派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民警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也就可以解决森林公安办案聘请不到专业技术人员的难题。
建设现代林业,森林公安是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我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从传统执法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局部利益的羁绊中解放出来,加大森林公安执法体制的改革力度,查找制约森林公安执法的症结,着力解决制约森林公安执法的体制机制问题,着力探索森林公安执法体制的新思路、新模式。
(作者单位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
(责任编辑 刘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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