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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11•18”劫持人质案的经验和反思 / 夏正飞
2009-12-18 14:15:53   来源:《森林公安》杂志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2008年11月18日13时20分,南通某学院学生沈某(男,17岁)因恋爱纠纷在该学院教学楼A楼508教室,持单刃电工刀抵住受害人沙某(女,17岁)脖子,要求沙某的父母到场,欲在沙某的父母面前将沙某杀死,然后与其同归于尽。接报后,南通市、港闸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解救人质工作。至当日18时12分,在持续的心理疏导工作没有取得实质突破的情况下,港闸分局特警分队民警进入现场,借给沈某倒水之机,故意摔碎热水瓶,分散沈某注意力,趁沈某不备迅速上前夺刀并将其制服,成功解救了人质。该案件的成功处置,既有效避免了悲剧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挽救了当事人,同时也检验了公安机关处置这类突发案件的能力。事后,我们对该案的处置进行了总结与反思,分析研究了该案成因、特点,对当前处置突发劫持人质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进行了粗浅的剖析,以期能对今后工作有所启迪。

一、“11·18”劫持人质案的主要特点
一般的绑架案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后,勒令被绑架的亲属或者有密切关系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财物来赎人,否则将加害绑架人。而该案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沈某欲当着受害人父母的面杀死受害人,然后自杀,给警方处置带来较大难度。此案主要表现出以下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案发突然,学校未能迅速报警。由于此案事发突然,而且校方想自行解决此事,不愿报警,致使警方没有在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在学校经过较长时间沟通劝说无效之后,校方才向辖区派出所报案,此时已经错过了案件处置的最佳时机;二是犯罪嫌疑人心理扭曲,犯罪主观恶性强。沈某欲与受害人沙某谈恋爱遭到拒绝,并认为受害人的父母侮辱自己全家,故其心理极度失衡,欲将沙某的父母通知到现场后,当着其父母的面将沙某杀掉,然后自杀,态度极其强硬,以致持续4个多小时的心理疏导未能发挥应有成效;三是劫持地点特殊,营救工作难度较大。犯罪嫌疑人选择在教室用刀抵住受害人咽喉劫持人质,离门有较远距离,警方稍有动作,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危及当事人安全。同时,教室楼道比较狭窄,也给警方狙击手瞄准带来难度;四是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警方在处置过程中有所顾虑。犯罪嫌疑人沈某为大中专在校学生,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沈某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沈某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鉴于这两个方面,警方在处置过程中坚持心理疏导4个多小时,一再耐心劝说。虽将狙击手调至现场多时,但为了挽救沈某迟迟未用。
二、处置“11·18”劫持人质案的成功经验
(一)领导重视是成功处置的关键
在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靠前指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局长秦剑平作出批示要求设法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全力保护人质的安全。区委许美云副书记、市局副局长吴勉信等相关领导高度重视,亲临现场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并指示要不惜一切代价务必将人质安全解救。刑警、治安、消防、武警等部门积极调集相关警力迅速赶往现场协同作战,对嫌疑人形成了强大威慑。市局就近成立解救工作指挥部,研究部署解救行动,统一协调指挥,确保了各侦查力量及时到位、协调运作,也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和案情进展情况的及时掌握,为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奠定了基础。在此期间,各级领导直接参战,现场决策,果断处置,最终使人质安全解救,案件得以及时、圆满处置。
(二)快速出警是成功处置的前提
在接到报警后,永兴派出所迅速组织精干警力赶赴现场,成立了现场临时指挥小组对案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案发现场周边的师生及校内人员,确保周边没有无关人员围观,为成功解救人质营造了良好氛围。此外,安排便衣民警进入中心现场对案发现场周边的情况进行详细观察,为领导决策提供条件。为保证人质安全,处置民警迅速与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协调,调派一辆120救护车赶至现场,加强救护保障。同时,快速进行现场走访,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了沈某的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了有力保证。
(三)方案周密是成功处置的保障
“11·18”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在市局、区委领导现场指挥下,各警种按工作预案,迅速开展各项工作。分局按照《港闸分局暴力案件快速处置预案》要求,听取各方面的汇报,安排民警对外围现场进行封锁,疏散学生,安排学校老师不间断地对犯罪嫌疑人沈某进行心理疏导,安排刑警大队在现场周围进行秘密摄像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沈某的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迅速研究落实6条措施:一是由学校心理咨询教授进入中心现场与犯罪嫌疑人沈某进行沟通,使其精神放松,不采取过激行动;二是安排女特警队员以心理咨询师助手身份进入中心现场,观察情况,伺机行动;三是校方协助疏散围观学生,防止因围观引起沈某情绪失控;四是联系消防准备铺设气垫,做好现场防护;五是迅速调集分局特警队民警到现场,寻找时机对人质进行快速营救工作;六是安排救护车及随车医生在校区随时待命。
(四)有效谈判是成功处置的基础
犯罪嫌疑人与警方形成对峙后,情绪激动,随时可能伤及人质或现场其他人员。指挥部决定由犯罪嫌疑人的辅导老师、心理咨询师、谈判专家轮番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对话和心理疏导,稳定其情绪,避免其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市局刑警支队谈判专家与学校心理咨询教授先后与嫌疑人沟通,对嫌疑人进行疏导设法稳定其情绪,减弱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处境表示“理解”。同时,通过递水等方式释放善意,缓解了现场紧张气氛,有效阻止了嫌疑人伤害人质,为成功处置人质危机创造了条件。
(五)抓住战机是成功处置的核心
在持续的心理疏导工作没有取得实质突破的情况下,参战民警临危不惧,临场果断处置,确保了“一招制敌”。17时55分,特警分队副队长黄天宁按照指令进入案发现场,与犯罪嫌疑人周旋并伺机采取行动。18时12分,黄天宁借给嫌疑人倒水之机,接近嫌疑人,故意将热水瓶摔碎在地,趁其不备,夺下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凶器,迅速将其制服。女民警立即护住受害人,迅速将其带离现场,现场无一人伤亡。
三、处置“11·18”劫持人质案的启示
虽然此次案件得到圆满处置,但反思处置的全过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学校基础工作存在缺失,防范意识相对薄弱。一方面,在该犯罪嫌疑人劫持人质之前,曾多次出现情绪反复,辅导员及心理咨询师也曾经多次找其谈话进行心理疏导,但是校方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该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学校对管制刀具的管理力度急需加强,为进一步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保护学校师生生命安全,严厉打击校园涉刀违法犯罪活动,在案发5日前,分局治安大队曾会同辖区派出所,并抽调了该学院保卫处、团委、学工处共70多人对校园内部进行了管制刀具专项清查行动,行动中共收缴各类大小刀具18把,说明了学校对管制刀具的管理仍然欠缺。
二是应急预案执行欠通畅,民警实战经验欠缺。绑架人质案件在港闸属首次发生,虽然分局已制订了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但由于日常接触此类案件极少,预案演练不充分,部分基层领导和一线民警对预案没有完全理解。现场指挥、临场处置能力、实战经验等方面暴露出明显不足。随着影响经济的问题增多,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社会矛盾的日益突出,诱发恶性暴力案件的因素明显增多。为此,建立完善相关处置预案及侦查演练机制尤显迫切。
三是尽快组建一支训练有素的反劫制暴专业谈判队伍。实践表明,谈判专家在解决人质危机事件往往能收到奇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损失。目前,我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处置此类案件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虽然,本案中指挥部领导和市局谈判专家与犯罪嫌疑人直接交流,有效推动了案件的圆满处置,但由于县(区)一级公安机关缺乏谈判方面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女性谈判人才极其匮乏,容易导致战机延误。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从基层一线选拔一批谈判后备人才,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邀请有关心理、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教授,从谈话技巧、心理素质等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努力提高谈判人员的临场谈判和处置能力。
四是在战术运用上要求灵活多变。在战术运用中,灵活多变是关键和灵魂。只有因情施变,因案施策,敌变我变,以变制变,战术行动才有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行动的快捷多变能造成对方的准备不足和判断失误,能有效减弱对方的反抗能力,能增加我们的打击力度和反应速度,还可以提高我们行动的安全性,并且可以弥补装备上的缺陷,特别有利于抓住战机,发挥战术的作用和效果。
 
(作者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警大队)
(责任编辑 刘允杰)
 
 
本案追踪
2009年6月2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沈某依法提出上诉,后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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